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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回國管理辦法
來源:
時間:2012年05月28日
【字體:大中小】
公派留學人員在學習期間
申請短期回國的管理辦法
為支持和鼓勵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更好的完成留學任務,現就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留學期間回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利用假期回國補充研究材料的有關事宜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學習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及參照前述人員管理的公派留學人員。
二.申請條件
申請者在瑞學習期限須在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申請回國參加國內舉行的國際學術會議者,需有會議主辦單位的邀請函及導師或合作者的同意函;
申請回國補充研究材料者,必須是利用瑞典學?;蜓芯繖C構的公共假期,且必須有導師或合作者的同意函。
三.申請及批準程序
申請者須提前1個月向使館教育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寄負責老師),說明回國的理由和擬回國的時間和期限,并出具相應的正式邀請函和導師或合作者的簽名同意函。
申請經使館教育處同意后,方可回國。
四.回國期限
留學期間申請短期回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回國補充研究材料最多一次?;貒鴧⒓訒h一般不超過15天;回國補充研究材料,暑假期間回國不超過30天,寒假期間回國不超過21天(均含往返時間),回國費用自理。
經批準回國并在規定時間內返回的,不需退還回國期間的獎學金;超過規定時間的,應按超過的天數退還相應的獎學金。